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0.1元入场捕鱼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01-25 09:44 【字体: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0.1元入场捕鱼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0.1元入场捕鱼的工作安排,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0.1元入场捕鱼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0.1元入场捕鱼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安〔2021〕3号)、《0.1元入场捕鱼0.1元入场捕鱼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7〕60号)、《0.1元入场捕鱼办公厅0.1元入场捕鱼印发<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2018〕135号)、《0.1元入场捕鱼0.1元入场捕鱼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通知》(交安监发〔2021〕2号),结合全省交通运输实际,现就构建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目标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着力推进构建交通运输行业双重预防机制,健全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排查安全风险,制定分级管控措施,严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实现源头管控、科学预防。力争在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安全风险受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全面提升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行业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按照行业指导、属地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具体落实的原则,有序推进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工作。

(二)坚持动态完善,科学管控

通过辨识风险、排查隐患,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动态管理。注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科技兴安”对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支撑力度,大幅提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

(三)坚持示范引领,统筹推进

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实施示范引领。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能,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促进行业双重预防机制构建。

三、责任分工

(一)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开展风险辨识。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及生产经营环节,开展全方位风险辨识,排查、发现责任范围内风险事件,从人员、设施设备、环境、管理等各方面开展致险因素分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划分作业单元、确定风险事件、分析致险因素。

2.确定风险等级。认真分析研判各致险因素导致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以及风险事件后果的严重性,针对不同作业单元,严格按照《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相关要求进行风险评估,依照判别标准,将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小风险,对应使用红、橙、黄、蓝四色标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3.加强风险管控。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不同作业单元的风险等级,明确风险管控责任、完善相关制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基层管理单位等岗位职责,明确并细化不同等级风险管控分工、责任内容。制定完善并落实本单位风险监控预警、风险警示告知、风险降低、教育培训、档案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制度。

4.加强隐患排查。根据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建立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明确隐患排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排查范围、程序、频次、统计分析、效果评价和评估改进等要求,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5.强化隐患治理。保障隐患治理投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隐患整改情况依法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登记排查出的隐患,形成隐患清单,严格销号管理。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重大隐患整改应制定专项方案,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成立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整改验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隐患形成原因及整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依据有关规定和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对本单位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梳理、发现安全生产苗头性问题和规律,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6.持续改进完善。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修正偏差,做到持续改进。要制定安全风险清单、事故隐患清单和安全风险分布图动态更新机制,确保双重预防机制不断改进完善,持续有效运行。

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进一步完善双重预防机制。

(二)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1.有序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具有监管职责的单位负责逐步制定“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意见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规范(指引)”、“云南省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规范(标准)”、“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双控机制风险和隐患通用清单”等标准规范。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领域内组织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落实责任部门。

2.加强行业监管。各级各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要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工作制度的建立与落实。要强化风险隐患信息报送工作,严格落实《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0.1元入场捕鱼云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一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云交安委办便﹝2021﹞125号)的相关要求,统计梳理、按时上报行业安全风险和隐患数据。

3.深入分析研判。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全局性、前瞻性、根本性战略谋划,通过应用“云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掌握本地区本领域风险类型、重大风险点分布、隐患类别和事故发生情况,深入分析研判,精准识别现象本质,抓住要害,找准原因,把握规律,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整体安全风险情况和实际监管需要,完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形成“清单化”“图斑化”管理。

4.严格挂牌督办。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销号、惩处工作机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年度督办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督办单位。督促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落实到位,加强隐患整改效果跟踪复查,严把摘牌销号关。

5.确定标杆企业。由各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成效显著的企业作为行业标杆企业,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把关,经过省交通运输厅充分论证、筛选后,统筹确定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省级标杆企业,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强化示范推广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意义,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研究和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的督促指导和执法服务工作,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具体责任人,严格措施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消极应付、工作落后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严格责任倒逼。

(三)强化技术支撑

积极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建设。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等功能类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严防漏管失控,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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