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2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11-02 09:18 【字体:

【标题】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对北海市云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关键词】

客运包车 行政处罚

【要旨】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北海市云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2023年2月10日10时30分左右,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和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蒙自高速公路交巡警一大队在开河高速公路蒙自服务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北海市云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桂E32011于2月10日从文山州高速公路服务区拉载10名乘客至红河州蒙自市,驾驶员李元彪现场提供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执法人员查询,无法在网络查询到有效的包车手续。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北海市云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桂E32011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给予北海市云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北海市云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到红河州交通运输局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较常见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违法行为之一。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和交警部门的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北海市云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桂E32011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当场制作了驾驶员、乘客的询问笔录,并进行拍照取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给予北海市云强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

姓名:马园园,电话:0873-373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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