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1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3-11-02 09:10 【字体:

【标题】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对安徽云联城市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享约车)网约车存在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行政处罚

【要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云联城市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享约车)

事由:2023年8月8日13时50分左右,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蒙自市北平收费站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徽云联城市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享约车)驾驶员李安金驾驶的网络预约出租车云GUX327拉载六名乘客从0.1元入场捕鱼长水机场至蒙自市,现场提供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是不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安徽云联城市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享约车)驾驶员李安金驾驶的网络预约出租车云GUX327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网络平台查询也无法查到驾驶员李安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规定,给予安徽云联城市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享约车)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安徽云联城市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享约车)于2023年9月4日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平台)进行常见违章事项的处罚案例。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超、赵永明等在蒙自北平村收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徽云联城市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享约车)驾驶员李安金驾驶的网络预约出租车云GUX327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网络平台查询也无法查到驾驶员李安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规定,给予安徽云联城市交通信息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享约车)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

姓名:马园园,电话:0873-373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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