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他项权证 注销案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24 17:20 【字体:

案情摘要

2014年,云南亚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安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云南分行)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镇康恒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房产为亚安公司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到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镇康住建局)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因亚安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交行云南分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了生效民事判决。案件执行过程中,交行云南分行向镇康住建局申请调取登记信息时得知其抵押权已被镇康住建局进行了注销登记,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镇康住建局作为房屋登记机关,在注销房屋他项权证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未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未说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其实施注销房屋他项权证的行为违法,遂判决撤销被诉注销房屋他项权证的行政行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房屋依法登记是产权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时,应当依法启动登记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确保注销程序正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注销登记行为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本案对于房屋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具有指导意义。

(资料来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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